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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6 黑龙江省教育厅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结合我省实际,就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与转换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思路

01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学习和发展需要为目的,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认定机制,畅通不同类型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之间转换通道,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开放共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习成果认定和转换体系,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推动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


02

基本原则


——坚持以学习者为中心。创新制度安排,建立有效通道,方便学习者在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高等学校获得的学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得到认定、转换和积累。

——坚持以高校为主体。高等学校根据自身实际、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自主确定学习成果认定和学分转换的范围、标准和办法。

——坚持实质等效。认定和转换不同类型的学习成果,应综合考察其所体现的知识、能力及水平等因素,严格质量标准,确保符合学分认定主体的要求。

——坚持先行先试有序推进。建立科学合理的学分认定办法,制定公开透明的转换程序,完善严格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鼓励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确保有序推进。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试点高校学分认定与转换相关制度措施基本完善,形成一批可供推广借鉴的教学管理改革成功经验和成果。


到2020年,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体系初步建成,省内各类高等学校学生,除学习本校课程获得学分外,还可通过学习外校课程、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换非学历学习成果等方式获得学分。人才成长“立交桥”初步构建完善,社会成员可通过学习高等学校课程、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换非学历学习成果,经所申请的高等学校认定后获得学分。继续教育、终身学习资源更加丰富、方式更加灵活、渠道更加畅通,为基本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三、工作内容

学分认定与转换工作以试点形式推进,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先行先试。高校可以单独或联合其他高校针对以下一个或多个方面工作开展试点。

01

普通本科高校间、高职院校间学分认定与转换试点

■  试点内容:试点本科高校与高职院校具体规定外校课程认定的种类、数量以及外校课程学分所占最高比例,及时汇总、更新、公布认定的外校课程清单,通过课程互选互认、开设公共课、在线课程学习、学生交流、联合培养等形式,获得相应的外校课程学分。支持省内普通本科高校与省外普通高等学校之间,探索开展多种形式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

▶  预期成果:试点高校形成外校课程学分认定与转换办法,明确工作原则和标准,规范细化认定流程,提出具体实现路径。


02

普通本科高校与高职院校之间学分认定与转换试点

■  试点内容:试点高校自主制定外校课程认定办法,探索建立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学分认定与转换相互融通的途径与机制,创新培养模式,搭建合作平台网络,建设联合培养共同体,为学生学习外校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创造便利条件。

▶  预期成果:试点高校形成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学分认定与转换相互融通的途径与办法,明确工作原则和标准,规范细化认定流程。


03

普通本科高校、高职院校与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认定与转换试点

■  试点内容:试点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分与高等学校课程学分互认与转换。高等学校确定认定考试课程的范围,明确学生或其他学习者通过考试后免修本校相关课程及获得相应学分的条件,确定自考学分所占最高比例,公布本校认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清单,引导学生自主选择,避免重复学习。自学考试单位和机构按照全国考委的有关规定,依据学历层次相同、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校课程进行审核认定,明确考生可免考的自学考试相关课程,确定免考课程所占比例。

▶  预期成果:试点高校形成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等学校课程学分互认与转换的办法,明确认定标准,建立具体实施路径和机制。


04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分认定与转换试点

■  试点内容:依据国家自考委有关要求,省招生考试院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不同专业、不同主考院校、学历与非学历之间的学分认定和转换,自主明确学分认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不断扩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分的使用范围,满足各类学习者通过自学和参加考试获得学分的需要。

▶  预期成果:试点高校形成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认定与转换办法,明确工作原则和标准,规范细化认定流程,提出具体实现路径。


05

非学历学习成果认定和转换试点

■  试点内容:试点高校自主制定非学历学习成果认定的具体办法,探索建立非学历教育学分认定转换机制,完善学习评价体系,确定非学历学习成果转换为学分的范围、数量、标准和程序,对能力等级相对明确的非学历学习成果进行比对论证,将职业经历、职业培训、资格证书、在线学习和实习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科学研究、学科竞赛、见义勇为、职业技能大赛等体现资历、资格和能力的非学历学习成果,通过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经高等学校认定后,转换为相应课程学分。建立及时公布、更新认定的非学历学习成果清单机制,明确对应的课程及相应学分,打通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之间的界限,不拘一格促进人才成长。

▶  预期成果:试点高校形成非学历学习成果认定和转换的办法,明确工作原则和标准,规范细化认定流程。


06

开展面向社会成员获得学历学位试点

■  试点内容:试点高校细化学历、学位获取标准,明确学分等要求,制定有一定学习经历的社会成员申请获得学历、学位的办法,包括参加国家规定的入学考试、学分数量及其结构、课程结构、考核办法、申请程序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等。及时更新和公布学历、学位授予标准,方便学习者全面了解相关信息。支持有条件的本科高校面向省内本科高校学生和其他单位有一定学习经历和基础的学习者开展辅修第二专业试点。

▶  预期成果:试点高校形成面向社会成员获得学历学位的管理办法,明确工作原则和标准,规范细化认定流程。


07

按学分收费、按课程注册学习终身教育试点

■  试点内容:完善学分制,鼓励学生自主选修课程,参加学习并通过考试即获得学分。实行弹性学制,放宽学习年限,方便学生灵活选课学习。完善选课机制,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允许社会成员通过课程注册来校学习,向社会开放在线课程,扩大高等学校课程的受众覆盖面。完善学习成本分担机制,探索按学分收费,方便学习者在不同学校、不同时段开展学习。

▶  预期成果:试点高校形成按学分收费按课程注册学习管理办法,推动具备条件的高校为社会成员提供终身教育,助力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


08

高等教育学分认定与转换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试点

■  试点内容:支持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搭建高等教育学分存储、认定和转换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形成良好的支撑和服务环境。建立咨询平台,汇集高等学校学历与学位授予标准、学分认定与转换办法等,实现“一站式”搜索,方便各类求学者全面了解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获取途径。汇集高等学校及社会其他机构优质课程,形成优质课程“超市”,方便学生选择学习。建设学分银行体系,建立个人学习账号,如实记录、存储学习者在不同高等学校、通过不同渠道获得的学习成果,为高等学校认定学分提供基本依据。建设质量保障体系,监督在线平台的课程质量、教学与学习过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结果,保障学习者权益。

▶  预期成果:试点高校建立高等教育学分存储、认定和转换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学分银行体系,记录存储学习者学习成果,为高等学校学分认定与转换提供基本依据。


09

在线开放课程、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学分认定与转换试点

■  试点内容:积极推进与多家国内影响力较大的共享课程教学平台、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平台合作,加强优质在线开放课程、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和黑龙江省优质课程及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共享学习中心建设,搭建信息技术系统平台,实现教学、管理、学分认定与转换服务一体化,为学生注册、学习、考试等提供一站式在线服务。依托黑龙江省优质课程及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共享学习中心,开展在线开放课程学分银行试点,建立个人学习账号,如实记录存储学习者在不同高等学校通过在线学习获得的学习成果,为高等学校认定学分提供基本依据。

▶  预期成果:试点高校建立黑龙江省优质课程及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共享学习中心,建设在线课程、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学分银行,记录存储在线课程、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学习成果,为高等学校学分认定与转换提供基本依据。


四、组织实施

01

加强组织领导。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高等教育学分认定与转换试点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有关单位开展学分认定与转换试点的建设和应用,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一定的条件保障。试点工作以项目形式推进,实行备案管理,鼓励不同类型高校联合申报。确定试点后,各单位要发挥统筹、协调、引导作用,将学分认定和转换试点作为推进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配套支持政策,完善相关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细化改革措施,掌握改革动态,积极开展试点,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


02

积极稳妥推进。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主体责任,紧密结合实际,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科学论证,形成可操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则等制度性文件。要成立相关专家委员会,加强指导、评估、咨询工作。要积极引进第三方开展学分认定和转换评估,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规范程序与标准,确保公平公正。对学分认定和转换过程中出现的舞弊、作假等不端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对于一些重大制度安排,待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经验后再逐步推开,确保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健康有序发展。


03

做好细致服务。

要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媒体渠道以及制作相关宣传手册、开展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主动、及时将学分认定与转换办法、程序、清单等内容广泛告知社会,细致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方便学习者获取准确信息。优化学分审核、认定与转换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网上办理、一站式办理,为学分认定与转换创造良好环境。相关高校要及时总结学分认定和转换试点工作年度进展情况,重点推进的工作随时报送省教育厅。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来源:黑龙江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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